本標準是對ZB J62 006.1—87《鍛壓機械噪聲限值 液壓機噪聲限值》的修訂。本標準與ZB J62 006.1—87的技術內容基本一致,僅按有關規定重新進行了編輯。
本標準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。
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ZB J62 006.1—87。
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。
本標準由全國鍛壓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。
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:天津鍛壓機床廠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喬志明、陳在炳。
本標準于1987年4月首次發布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液壓機的聲功率級和聲壓級的噪聲限值。
本標準適用于單柱校正液壓機、塑料制品液壓機、四柱液壓機(以下簡稱液壓機)。其他以礦物油類為傳動介質的中小型液壓機也可參考使用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JB/T 3623—1984 鍛壓機械 噪聲測量方法
3 噪聲限值
3.1 液壓機在連續空運轉時的噪聲A計權聲功率級LWA不應大于表1的規定。
3.2 液壓機在連續空運轉和負荷運轉時,在規定位置和操作位置的噪聲A計權聲壓級LpA均不應大于表2的規定。
4 測量方法
本標準的測量方法應按JB/T 3623的規定。
5 使用說明
本標準的使用說明見附錄A(標準的附錄)。
附 錄 A
(標準的附錄)
本標準的使用說明
A1 凡是新設計或改進設計的試制樣機、小批試制的新產品,或工藝、材料改變后生產的第一批液壓機產品,以及進行質量等級評定、性能試驗的液壓機產品,均應測定噪聲聲壓級,推薦測定噪聲聲功率級。
A2 正常批量生產的液壓機產品,在出廠檢驗時可只測定噪聲聲壓級。 |